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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应对疫情冲击影响,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顺利推进,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8〕1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在襄阳市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担。以协议方式约定若企业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襄阳市,将追回本项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获得湖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中国建设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50万元。若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奖励。对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内约定优质优价。上述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单独或组建联合体进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参与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EPC等项目建设。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中确定承包单位;社会投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在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的20%;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建设单位申报预售许可时,除预售政策规定外再给予20%的楼层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筑业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项目后,可凭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向在我市开户的各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根据企业授信情况按规定向企业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

(六)加大对建筑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高校共建襄阳市建筑新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建筑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推广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智慧家居等新技术应用。鼓励我市高等院校深化建筑行业产学研融合发展,在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建设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等专项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建筑产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二、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招投标扶持力度

(七)规范招标文件设置条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企业资质和项目人员条件设置以满足拟招标项目建设基本需求为标准,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施工、监理等企业基本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加分条件;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及规模,类似业绩系数(项目总造价、面积、长度、跨度、高度等)控制在0.8至1.2之间,不得设置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系数高于1.2的加分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把关。(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建筑业企业在襄阳市纳税额、项目创优质工程及获国家、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先进企业表彰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分实行累计制,不封顶不清零。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接项目获得奖项可同等享受本地信用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九)优化建筑业企业纳税服务。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外承接项目后依法回我市纳税,对回我市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襄阳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在襄阳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每年在我市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中择优命名“襄阳建筑业企业十强”,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建筑业十强企业,按规定减免缴纳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